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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学毕业论文 篇一浅析房地产政策中利益相关者
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利益相关者是指所有对政策的目标和执行感兴趣并对其具有影响的团体和个人。房地产政策一直关乎多个群体的利益,这其中包括政府、公众、房地产企业、媒体等。可见房产政策是一种政治妥协的产物,这需要兼顾各方的利益诉求,透视这些政策制定过程,可以发现众多利益相关者。
1、政策制定者―政治领袖
通常来说,中央政府是最重要的政策决策主体,他们是房地产政策的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政治首脑又是中央决策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人物,政治首脑主要是指副以上的政府官员,具有巨大的政治权力,负有重大政治责任,往往着眼于全盘作出公共决策,是最主要的决策者。JP
2、政策操作者―技术官僚
技术官僚是指部委内负责起草具体方案的技术官僚,主要是各个部委的正副部长以及下辖的各个司局的正副司局长,比如住建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的官员。他们长期负责该领域中的具体事务,具有丰富的经验与知识,是政策方案的主要制定者。在政策方案起草过程中,部长级官员并不亲自参与,他通常是根据政治首脑的政策意图和本部门的利益考虑,在听取司局长汇报的基础上作出指示;司长级官员则负责秉承旨意,拟定具体方案。在政策制定中,他们起到了如下作用:频繁地调研,召集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委托思想库研究某一政策问题,由此酝酿和拟定政策方案;积极响应政治首脑的垂询、意见与要求,及时调整政策方案,支持政策方案上传,设定政策议程;根据具体情况,不断地调整政策执行,制定政策实施细则,在政策执行中实现政策再决策。
3、政策执行者―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主要包括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他们是主要政策执行者,也是房地产政策的极其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获得大量非预算收人,显示出“土地财政”的特征;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员在任期制与功绩制的约束下希望维持高房价以获得更多土地出让金,增加财政收人,赢得晋升的政治资本;此外,长期以来由于监管与约束机制的缺失,地方政府部门组织出现碎片化趋势,秉持本位主义态度“养寇自重”,为利益集团所“俘获”,导致软政权化现象,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在决策与施政中置公共利益于不顾,为谋取特殊利益大开方便之门。这样,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他们基本不能反映老百姓利益;与房地产商结成利益同盟,共同维持高房价;采取机会主义态度,消解中央政策,有利者行之,不利者避之。JP
4、政策影响者―利益集团
自房地产市场化改革以来,房地产利益集团得以形成,主要有三个:由国营城建系统和中房系统组成的房地产协会,属于建设部系统,更多的是代表政府和国营企业的利益;全国工商联下属房地产商会,其成员多为民营中小房地产企业(包括建材等相关行业的一些民营企业);代表各大城市拥有领导地位的民营房地产企业的“中城房网”,“大公司俱乐部”或`好公司俱乐部”。此外,还包括那些将住房作为投资工具的少数民众,如专业的炒房客、房地产中介以及国际投机商等。在政策制定中,他们积极进行幕后游说,影响政府决策,既插手政策目标选择,也干预政策方案制定。比如,开展调研,提供行业报告;资助科研机构,借助媒体公布结果,制造舆论;高新聘用学术精英,作为政策代言人;密切联系技术官僚,提供政策方案或干脆贿赂;与媒体、地方政府建立利益同盟。
面对政府已经或有意颁布的旨在抑制房地产暴利的政策,这个利益集团通常高举“市场”大旗,大声疾呼要抵制来自“行政意志”的“不合理干顶”;而对政府颁布的符合他们利益、有助于维护并扩大其暴利的政策(这些政策往往又是他们通过各种手段争取得来的),无论这种政策需要政府部门动用多少行政资源强力推进,他们都赞赏有加。在公共政策过程中,他们展现了巨大的能量,不可小觑:获取大面积廉价和珍稀土地供给;为房地产业获取廉价融资创造更有利环境;维护房地产不合理高价与暴利;削弱、扭曲政府关于小户型、经济类房产供应要求,满足暴利需求;排挤新进入竞争者。
5、政策研究者―专家学者
专家学者亦称思想库。在目前中国,涉足房地产政策制定的思想库主要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DRC)、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等。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他们主要是提供政策咨询或直接参与、帮助决策部门从事课题研究或基于公共精神独立研究,以直接上书或媒体公布研究成果的形式来引起政治决策层注意。
6、政策传播者一一媒体精英
媒体精英主要是指负责传媒的记者、编辑、网络论坛骨干、政论评论员等,他们也是幕后活动者,主要有引导舆论设立议程、制造公共舆论的作用。一方面媒体精英筛选、过滤新闻事件,刻意放大某些政策议题,旨在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和讨论,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从而设立政策议程。另一方面,各个媒体精英持有不同的政策偏好与动机,或为公,或谋私,在公共能量场中他们扮演着不同的角色,采取了不同的策略,加人到不同的政策论战阵营,有的为地产集团摇旗呐喊,有的为民生疾苦大声疾呼,发出了迥然不同的声音。
7、政策接受者―购房民众
在房地产政策制定中,购房民众主要可以分为消费性购房民众与投资性购房民众。消费性购房民众主要包括大量准备结婚或已婚的年轻人及其家庭、想改善住房的普通家庭和从农村进人城市的家庭,他们代表了住房市场的刚性需求,是真正的住房消费者。民众的可承受政策偏好是低房价政策。在决策过程中,普通民众无权直接参与政策制定,进行政策辩论与对话,也无权对政策提案进行投票表决,他们影响政策制定的方式主要有:通过大众媒体,尤其是网络,制造社会舆论,对政策决策者施加压力;借助党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在党代会、人大或政协会议中反映意见,表达利益诉求,企图引起决策者关注;以公民精神为纽带,抱作一团,集体协作,用一个声音说话;利用政府或专家调研机会,主动反映住房难问题。由此构成房地产政策制定利益JP相关者图谱。
上述利益相关者图谱清晰地描绘出谁是房地产政策制定中利益相关者集团,在针对房地产市场问题而进行公共决策时,代表哪个集团的利益,他们是否可能反对或阻扰某一政策通过,他们的实力怎么样,应该如何对待他们。通过这一图谱,可以确定公共决策中所有利益相关者及其相互关系,可以了解政策制定中存在的风险与机会,可以识别和应对任何可能的变化,以便未雨绸缪。
公共政策学论文 篇二试谈公共政策评估困境及完善的策略
[摘要]公共政策评估对于修订和调整政策目标,科学规划并促进社会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现我国政策评估的科学化能够督促政府部门制定合理的政策,提高工作 ……此处隐藏11514个字……编订看,包括重大政策的规划以及资源分配的优先秩序等,必须通过预算的编订进行结构性整合,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政策执行的效果。由此,政府预算的编订可以反映出政府活动的范围和责任、政策资源的分配状况等,预算的内容反应了政策的未来走向。
从政府预算的宏观角度看,政府预算必须通过立法机关的审议才能实施,而且还会受到审计机构的监督。立法和审计机构透过合法权力来影响政策的方向和内容,当作出消减或增加预算的决策时,政策的规模势必缩减或扩张,政策或组织均将面临着终结的命运。因为,政策制定和执行需要相对资源的投入,政府预算的增加或减少,都会对政策走向产生重要的影响。
从政府预算的微观角度来看,政府预算涉及到诸多行动者,这些行动者由于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异,各自的追求目标也不同。然而,由于政府资源有限,导致政府预算不可能同时满足各式各样的需求,而必须排定优先顺序,形成偏好的选择问题。因此,政策作为资源分配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政府预算显示出偏好或顺序的变化,也象征着政策的变化或终结。
可以说,政府预算不仅仅是编制的技术性问题,更重要的是预算反映出的价值理念和意识形态,也透露出政策未来的走向。政府预算反映了政府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选择,即政府应该提供哪些公共服务;反映了政府的价值偏好,即安排提供公共服务的优先秩序以及如何提供公共服务;反映了个人或组织等行动者不同的利益格局,即预算调和不同的利益诉求;反映了不同个人或组织等行动者影响预算结果的相对权力。
因此,政府预算的变化意味对政策的投入和配合的变动,政策的正常运行受到影响,尤其是政策的执行很难有所作为,有关政策或组织就需要面临着考虑终结或转移的决策或行为。
四、法律命令的修订
法律是现代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基石,不仅是政府运行不可或缺的要件,而且也是政策合法性的根源,政策的推行必须经过法律的制定和授权,或者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制定和执行政策。具体来说,法律的规定不仅决定了政策目标和政策内容,而且也会具体指定负责的机构和限制权责的范围,也可以说,法律是政策产生和运行的源泉。
其实,法律本身就是政策终结的主要依据。尤其是相关法律条文内容中包含有政策开启或终结的明确指标,或者两者兼具的标准,正犹如政策起始或终结的定时器,更容易对政策的走向做出明确和及时的判断。
不过,单独以法律内容作为判断政策终结的指标,同样需要注意法律与行政命令是否一致。从法律的观点来看,经过法律授权而颁布的行政命令,从而制定和执行的政策,是法律的延续和补充,同样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因此,即使法律已经修订,假若行政命令未能及时调整,有关政策也不会终结,充其量只不过是形式上的政策宣示而已;反之,即使法律没有调整,而行政命令已经改变,但政策却进行了实质的终结。因此,相关法律的修订并不局限于内容上的调整,而必须考虑法律精神的解读和行政命令的推进,从而对政策终结做出明晰判断。
要从具体政策命令的修订来分析政策终结,必须了解法律修订的目的,原有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问题和范围,以及其成功之处和存在的问题,还有所使用的政策和方案来实施和执行法律,这是一个完整和复杂的过程。例如,中国最近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就是对《食品卫生法》的修订,这标志着国家食品免检政策的正式终结。2004年曝出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成为“修法”的直接动因――只不过当时目标是“食品卫生法”。随后,“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含孔雀石绿水产品、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食品包装袋苯超标、福寿螺事件、猪肉瘦肉精超标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频发。200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2008年初,日本“毒饺子”事件进一步引发国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该事件虽在确认人为作案后平息,但中国食品安全形象在世界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五、传播媒体的报道
传播媒体是判断政策走向的重要介质之一,传播媒体一方面在公共问题发掘和对政策评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引导或吸引社会和政府对特定问题的关注或重视;另一方面提供理性对话的平台,不同政策理念的行动者可以据此表达自己的政策立场和交流及整合意见。
实际上,并不是每一个公共议题都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也不是每一项政策均会形成鲜明的反对和赞成意见情形,经过传播媒体的传播和推动,不但可以引起社会的注意和争论,也可以达到形成政策议题的效果。从政策制定者来看,在决策前经媒体释放风向球,也是一种有利的政策方略,不但可以达到创造公共讨论,获取正反双方的观点和论证,掌握政策的反对者和支持者,以及他们对政策方案的支持或反对程度的目的外,政策制定者还可以了解政策的缺陷,以及修改的可能性,或是对政策变革予以肯定,决策者由此推出政策方案,或是对政策变革予以否定,决策者将其作为听取社会意见的机会,放弃政策方案的行动,避免决策者在政策方案没有足够支持下采纳执行,陷入不必要的困境。
透过传播媒体的报道来观察政策终结,有两个方面层次,一是传播媒体报道的内容,一是传播媒体报道的方式。就传播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传播媒体作为一个重要公共论坛的领域,在同一段时间内所能吸纳的议题有限,无法同时包括所有的社会问题,因此,媒体对议题的筛选和报道的规模,决定了哪些社会问题成为政策问题的关键之一,也可说是政策窗开启的契机。就传播媒体报道的方式来看,也就是传播媒体如何来报道议题,以及媒体所建构的政策意象。因为问题本来就具有不同的性质,在报道空间有限情况下,不可能同时对同一议题的不同方面做出详尽的报道和阐述,必然会有所选择。此时,政策意象的描述是正面或负面,不仅可能影响或引导社会对问题的看法,也可能传达既有政策是否发生变化的信息。
总之,政策在一定的政策环境运行,组织结构的调整、相关法律的修订、重要人事的安排、政府预算的变化以及传播媒体的报道等策略,可以有效推进政策终结的开启。就具体政策终结情形中,不同的政策终结策略并非独立,而是彼此关联的,必须结合过去的政策经验、政策风格和政策情境等加以综合考量,才能开启政策终结的程序。由此,了解政策终结的方向和幅度,有助于掌握政策终结的速度和预估政策终结可能的结果,政策行动者可以采取相应的行动策略。
参考文献:
[1] Hogwood,Brain W,and Guy Peters.Policy Dynamics[M]。New York:St. Martin’s Press,1983:86.
[2] 戴维・H・罗森布鲁姆,罗伯特・S・克拉夫丘克。公共行政学:管 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52.
[3] 周宏春,季曦。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环境保护政策演变[J]。南 京大学学报,2009,(1)。
[4] 食品安全法诞生记:四次审核终成正果[EB/OL]。(2009-03-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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