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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管理合同

时间:2026-02-03 07:10:04
【推荐】委托管理合同范文集锦九篇(全文共15886字)

【推荐】委托管理合同范文集锦九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委托管理合同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委托管理合同 篇1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正、诚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以下简称“本物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1.0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汽车泊位:

2.0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

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 三 年(因本项目为分期开发建设,具体合同起止期限以每期竣工交付业主之日起至满三年止)。合同期满或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与所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三条、服务内容与质量

1.0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5车辆停放管理。

1.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9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 。 / 。

2.0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3.0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

由双方另行商定。

4.0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前期售楼部物业服务管理。由乙方承担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并

负责提供物业所需装备;由甲方承担售楼部日常物耗并负责提供物业服务人员住宿。

4.1售楼部物业服务人员岗位、人数及需甲方提供的日常物耗明细清单见合同附件。

第四条、服务费用

1.0物业管理服务费。

1.1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

1.2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高层电梯公寓: 0.60 元/㎡?月

商业铺面: 0.80 元/㎡?月

1.3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

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1.4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4.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

1.4.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1.4.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1.4.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1.4.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1.4.6 办公费用。

1.4.7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4.8 法定税费。

1.4.9 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5业主应于接房之日起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对非因甲方原因未接房的,从甲方

公告通知接房截止日第二日开始计收)。

1.6自甲方首次交房之日截止,售房率超过70%,即未售空置房率低于30%,乙方免

收甲方未售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用。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

1.7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

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1.8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由乙方提出方案,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讨

论通过后执行。

1.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元交纳滞

纳金。

1.10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半年第一月十日前履行交纳下半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义务。

1.11 物业管理费中不包含本物业公共财产和公众责任保险费。此费用若需发生,由业

主自行承担。

2.0车位场地使用费

2.1机动车车位场地使用费

2.1.1 己售产权(使用权)式停车位(库)场地管理费:30元/月·个;由使用人向乙

方交纳车位场地管理费。

2.1.2 地面停车位场地使用费;由乙方负责经营管理,作为乙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足

部分补贴。

2.1.3地下停车位场地使用费;地下产权停车场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管理,由乙方收取相关

车辆场地停放费用,其利润分配方式为: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利润的70%归甲方,30%归乙方。未出租车位不计成本。

2.1.4 临时停放的车辆场地使用费按地方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2.1.5非机动车车位场地使用费按地方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2.1.6临时停放由乙方按地方相关规定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3.0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

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

4.0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费根据市场定价,由乙方向业主或

物业使用人收取。

5.0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5.1房屋共用部位:

小修、养护费用,维保期内由甲方责成施工方承担,维保期后由乙方承担。 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维保期内由甲方责成施工方承担,维保期后从维修基金中支付。

5.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小修、养护费用,维保期内由甲方责成施工方承担,维保期后由乙方承担。 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维保期内由甲方责成施工方承担,维保期后从维修基金中支付。

5.3公共绿地:

养护费用,维保期内由甲方责成施工方承担,维保期后由乙方承 ……此处隐藏12393个字……/p>

2、设备运行正常及安全;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时到位,达到规定的运行及使用安全标准;

二、清洁管理

1、整齐干净、无卫生死角,垃圾日产日清、8小时保洁;

三、园林绿化养护与管理

1、按时修剪、养护和管理;

四、安全防范

1、交通指挥有序、车辆停放整齐;

2、24小时定岗和巡逻;

3、对外来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制度、确保小区安全;

五、档案资料

1摆放整齐有序、管理不遗失;

六、其他服务

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

第五条 物业的公共部位和专有部位如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高层住宅: 元

/月.平方米;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七条 业主应于 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用按年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领取钥匙前履行交纳义务。甲方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此项约定。

第八条:对物业服务费有异议的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第九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全额的百分之七十交纳。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一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批评、警告、制止、起诉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三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甲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3、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4、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制度;

5、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6、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帐务预算及决算;

7、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与乙方办理物业移交接管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与物业购买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3、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4、按本合同的规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5、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8、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9、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10、本合同终止或业主大会决议解聘乙方时,乙方必须在合同终止日或在接到解聘通知后七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用房等设施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1、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与甲方办理物业移交接管验收手续;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十九条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按的标准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并自觉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甲方应在在合同期满后10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及其利息,利息按照 的标准计算。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将按照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的,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二十二条 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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