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备】承包经营合同范文汇编七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承包经营合同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承包经营合同 篇1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__县________公社(乡)企业管理委员会(或大队),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县________公社(乡或大队)________厂,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促进农村小工业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振兴农村经济,增加集体和个人收入,经公社管委会(或大队)认真讨论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 承包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从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 承包产值,利润指标,上缴款项及超额提成办法
1. 在承包期内第一年,乙方应完成产值________元,实现利润________元,向甲方上缴利润________元,上缴固定资产折旧费 ________元,行政管理费________元,…….第二年,乙方应完成产值________元,实现利润________元,向甲方上缴利润 ________元,上缴固定资产折旧费________元,行政管理费________元,…….第三年,…….乙方向甲方上缴款项的时间均为每年的 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通过银行转帐拨付.
2. 乙方完成上述承包指标以外的超额部分,________%作为集体提留基金,用于______;________%用于职工的奖励和福利经费.乙方有权决定奖励办法和福利用途.
四,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合同生效之日,甲方应将下列生产资料交给乙方经营管理:
生产用房________间,生活用房________间,机器设备____________等共____台,生产场地________处,以及如下工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般应采取清单方式移交乙方)
2. 在合同期内,甲方每月向乙方供应生产用煤________吨,生产用电________度,柴油________,汽油________,……,由乙方按国家牌价付款.其余国家扶持乡镇企业的物资及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地分配给乙方.
3. 甲方对本合同以前________企业的债权债务负责.
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财务监督检查,有权督促乙方履行合同.
五,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必须健全厂的领导班子,健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工资、劳保、福利等制度,乙方应经常向甲方汇报生产、经营情况.
2. 乙方有责任对职工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的教育和措施,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在承包期内如发生工伤事故,乙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3. 乙方应按时向国家纳税.乙方对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负责.乙方应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帐目公开,按受职工与甲方的监督检查.
4. 乙方有产、供、销的自主经营权,有权自行招聘技术人员和职工,有权根据职工的生产技能、工作效率、身体条件、劳动态度、执行纪律好坏等情况,决定职工工资的多少,调整工作和辞退职工,有权自行决定车间、组干部的任免.
六, 甲方的违约责任
1. 甲方如不按时、按量向乙方提供生产、生活用房、机器设备、生产场所和工具等,迟延一天,应按所欠交物件的价款的__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并可不交纳该段期间应向甲方上交的款项.如果由于甲方迟延提供的物件造成乙方不能生产的,经乙方要求,合同期限得顺延.
2. 甲方如不按时、按量向乙方供应煤,电,柴油,汽油……等,应按所欠物资价款的__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如果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七, 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乙方如不按时按量完成上交甲方款项,应按照银行关于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如逾期________个月不付款,甲方除了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处理外,有权解除合同.
2. 乙方在合同期满时,应将甲方提供乙方经营管理的厂房、生活用房、生产场地、机器设备和工具等,按原清单如数点交甲方,除自然损耗外,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3. 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有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员作行政、经济处分,直至解除合同.
八, 不可抗力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生产中断或其它经济损失,经调查
属实后,甲方应按损失的实际情况,酌情减少乙方上交的款项.
九,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生效(或于某年某月某日生效),承包期满自然失效.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合同期满而消失.在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代表人如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合同,甲乙双方亦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份,分送_____县乡镇企业局,县经委,县银行,公社管委会(或乡政府),(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县________公社(乡)企业管理委员会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盖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县________公社(乡)________厂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盖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承包经营合同 篇2
订立合同双方:
__县__乡__村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县__乡__村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水果生产,增强农民经营果园的责任心,满足城乡人民生活和对外出 口的需要,增加集体和个人的经济收入,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 精神,经村民大会认真讨论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 守。
第一条 承包果园的地点和数量
甲方将座落在____的果园__亩承包给乙方,其中:__树__株;__ 树__株;__树__株; 。土地及果树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只有经营管理权 和承包受益权。在合同期内,乙方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但不得买卖和出租。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阳历)止。
第三条 承包费、交费时间及办法
乙方在承包期内,自__年起,第一年上交承包费__元,第二年上交承包费 人民币____元, 。承包费均以现金上缴,甲方收费后开出收据。交费时间 均为每年的__月__日(阳历)以前。
(本条内也可采用列表式,见后表。)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共为乙方提供贷款____元,于__年__月__日以前交清;甲 方每年拨给乙方上级分配的化肥指标__公斤,农药指标__公斤, 。
2.甲方提供果园内守护房__间(如果有此条件),供给乙方使用以下工具: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权。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加强对果园的管理,及时中耕除草、培土、施肥、防治病虫害, 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负。
2.加强果树生长期内的修枝抚育,整形修剪、冬季涂白,保持良好的树势树 形,以延长果树的结果期。果树修枝材归乙方。
3.乙方有果园的自主经营权,有水果销售权。如果承包期间国家有派购水果 任务,乙方必须优先满足国家的需要。
4.在承包期间,乙方应加强守护,日夜有专人看守,防止人畜糟踏。如乙方 捉住损坏、糟蹋果树的人或畜,由甲方协助处理,损坏或糟蹋一株果树,罚款__ 元,甲乙双方按__ ∶__的比例分成。
5.乙方抓住偷摘水果者,偷摘一个水果,罚款__元,由甲方协助处理,罚 款收入归乙方。
6.在承包期内,果园范围内的空隙地,乙方新种植的果树,结果收益甲乙双 方按__ ∶__的比例分成;承包期满后,由甲方一次付给乙方新种果树年产价值 的__倍(或付给__元)。
7.乙方对果树喷洒药物,应提前通知周围群众,以防发生事故。
8.合同履行期届满,乙方应全部还清贷款并将果园、房屋、工具等物资如数 交还甲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元。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提供贷款和化肥、农药 指标,不提供看护果园的房 屋(如果有此条款)和工具,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元。
3.由于乙方管理看护不善,果树被偷砍或损害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 _元。
4.乙方逾期不交承包费,每俞期__天,应向甲方偿付欠交款__%的违约 金,并限期__月内交清,如仍然不交,甲方有权收回果园另包。
5.乙方喷洒药物不按农药使用规定操作,造成人畜中毒死亡,由乙方负责。
6.合同期届满,乙方如丢失、损坏甲方提供的房屋、工具等,应据实赔偿。 甲方提供房屋、工具的自然损耗,乙方不负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在承包期间,果园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致使当年水果减产和绝收,可免 交当年承包费;如造成减产,由双方协商,据实递减乙方的承包费。不可抗力造成 的果树损害,乙方不负责任。
第八条 其它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和终止合同。如甲方 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 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愿意 继续承包,应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如重新发包,在同等承包条件下, 乙方有优先承包的权利。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村委会、 (如经公证或鉴证,应交公证或鉴证机关) 各留存一份。
甲方:__县__乡__村__组(公章)
代表人:____
乙方:__乡__村__村民__(盖章或签字)
__年__月__日订 附:
承包经营合同 篇3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 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 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 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 。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 (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 。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 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 。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 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 乙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经营合同 篇4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企业经营者:
甲、乙双方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形式
上缴利润定额包干,超额全留。
二、承包期限
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三、上交利润定额
1.乙方在_______年内,上交利润总额为_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元。
2.超出定额部分的利润,全部留给乙方。
3.乙方应根据留利数额,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三项基金的比例为:___________。
四、经济技术指标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技术改造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承包前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贷款归还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承包期间,甲方有权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在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之外随意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九、承包期间,乙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企业经营者____________为乙方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下列事项,有依法自主决定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对企业经营者的奖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他有关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时起生效。合同正本双方各执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份。
附件:1.
2.
3.
4.
5.
甲方: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公章或个人签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法人代表:_________(签章)企业经营者: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
说明:
承包方即乙方如果是个人时,应在合同最后署个人姓名并盖章,(企业经营者签章)一栏不必填写。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承包经营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 _____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经原甲方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租赁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其出租的位于南宁市三塘镇 村的土地合计___200___亩 (土地范围:详见附图)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给乙方,主要从事 经营。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期限为50年,自20 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乙方应于20xx年6月1日之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定金10万元交给甲方,,甲方则给予乙方半年的时间作为规划时间(即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该定金在乙方交付第一次租金时退还给乙方。至20xx年1月1日甲方将土地交付乙方。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价款:2500元/年.亩,每年租金合计为: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00元)
2、租赁价款支付方式:按年交付,即每年1月10日之前,支付当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价款总额。如逾期不交付,乙方按日1%承担违约滞纳金,逾期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与村委会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5.2有权获得土地流转租赁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5.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租赁土地。
5.4租赁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5尊重乙方的生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可予以协助,并帮助调解本村和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及产权纠纷。
5.6甲方不得在租赁区域内取土,并不得私自对租赁区域内的土地进行再次开发。
5.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将租赁土地再次流转租赁。
5.8土地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干扰乙方的平田整地工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9甲方不得干扰、阻挠、堵塞、侵占、挪用、偷盗、毁坏租赁的土地及其渠、路、井、电等配套设施。
5.10甲方原地块中的经济类作物果树(枣树、果树等)应及时清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活动。
5.11土地租赁后,甲方依法享受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直接补贴。
5.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主、副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6.2维持土地的正常用途,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设施建设,,不得未经许可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不动产。
6.3乙方应按时交纳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租金。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4土地租赁后,乙方依法享受除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直接补贴外的所有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5.5租赁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5.6租赁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租赁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租赁,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
5.7乙方应教育工作人员与当地村民搞好团结关系,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做好租赁土地废弃物的处置和搞好租赁区域内环境卫生。
5.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7.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7.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7.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电力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7.4甲方因干扰、阻挠、堵塞、侵占、挪用、偷盗租赁的土地及其渠、路、井、电等农田配套设施,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按照实际直接损失或财产原有价值负责赔偿。
八、其他约定
8.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出租方、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对租赁的土地进行任何形式的流转。
8.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出租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出租的,因租赁期间乙方为便于生产耕作,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租赁土地生产的,由乙方拆除或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租赁土地生产的,同时甲方也不同意拆除,则甲方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但乙方在租赁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甲方不作补偿。
8.3租赁期满,若不继续出租土地,乙方应协助村委会按户恢复承租土地地貌,并参与处理因恢复地貌而引起的矛盾纠纷。
8.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法律公证后生效。
8.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8.7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备案一份,村委会存档一份。
附件:1、流转土地四至平面分布图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见证单位:南宁市三塘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
年 月 日
承包经营合同 篇6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陆续到期,进入第二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该制度演变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在一阶段,农民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权利,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由于农民据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丧失殆尽,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劳动报酬又极其有限,没有在市场独立活动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隶属于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终生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农民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
(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换取对土地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须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之下,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的自主权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分配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而不是源于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该制度进行事后的认可或者调整。与这一特点相适应,全国各地产生了多样化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均田承包。这是指将土地根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到户,由农户在承担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行土地经营。
2、两田制。基本做法是将承包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为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除农业税外还要承担集体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购任务,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
3、湄潭模式。这种模式以贵州省湄潭县为代表,主要内容是:(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94年起算延长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长60年;(3)农民有权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有权在土地承包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有权以土地承包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有权转包;(4)土地承包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继承者限于农业人口。
4、“四荒”使用权拍卖。为鼓励农民治理“四荒”,村集体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将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权一次性长期拍卖给农民。
5、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这种形式以苏南无锡县为代表,其特点是通过社区组织的统一调整,建立村办集体农场,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6、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较为普遍,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将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然后向村集体成员无偿配股,配股后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则发包,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
除了以上6种模式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了温州模式土地租赁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农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经济合同说认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立论的根据,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际上,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在于论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观点忽视了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包产到户是其最早的形态。在这个阶段,虽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年终的收获物全归集体,集体按承包规定和各户的实际产量进行统一分配,农户无权直接在市场交换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只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农户与集体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浓的行政合同或者经济合同色彩。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户不再仅仅提供劳力,往往还要自己购买农药、种子、化肥、各种生产工具等物品来满足土地生产经营的需要。相应地,集体组织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风险的承担者也由发包人转向了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主要不是经营责任问题,而是土地使用关系问题。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呈现了明显的民事合同的特点。随后,国家通过陆续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强化农户的经营自主权,比如从尊重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质方面不断增强的轨迹。
第二,上述观点体现的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律观。在形式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论者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自足的体系,所有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都能为这些概念涵摄,然后根据事先对某一概念所归纳的一类法律现象的特征,将其类推于被认为属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现象之上。这种思维方式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所有法律现象都能在现有的概念体系中找到相应的位置。事实上,这个前提是虚幻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我们很难将其归入这三类合同中的任何一类。比如,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等,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从农户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的确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强烈的公法干预色彩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合同确实有一定差异,不能说它不是“异化的合同”-经济合同。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种具体的权利,我们没有必要简单地从抽象的宏观概念上予以定性,重点应放在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具体构成上。在这方面,霍
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值得借鉴。根据该理论,对复杂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其析分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行的元素分析一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尽管该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概念暂时还很难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看成是权利束-一组权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农民形象地将包干到户称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据此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国家、村集体和农户。我认为,这种看法有欠妥当。所谓“交够国家的”是指农户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这是在任何一个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产经营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向国家履行的税法上的义务,我们不能因为对合同的当事人征税就认为国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否则,国家几乎可以成为任何一种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无所谓双方合同的说法了。
下面,为了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构造,我将对双方在合同中拥有的各种权利(权利束)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1、承包方的权利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承包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约定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利。例如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
在实际上,承包方的使用权是残缺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所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民对种植作物种类的选择只能听命于国家。虽然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已大为缩减,但各种形式的统购统销制度仍然广泛存在。目前,尤其在产粮区,农民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然受到各种限制。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承包人获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种植、养殖、畜牧的农牧渔业产品,其所有权应为承包人拥有。
承包方的收益权在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分配顺序,而没有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农民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事实上,很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土地的经营收入,农民的收益权完全得不到体现。
(4)转让权
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
199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说明,转让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体内部进行,转让权是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据调查,对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权利人身份的“转包”村集体一般持宽松态度,而对于永久性的转让村集体则给予较为严厉的限制。
(5)出租权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围内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交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再由承包方向原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权与转让权一样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须经发包方的同意。
(6)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是指承包方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的担保,承诺当债务不履行时,用承包经营权变价或折价抵偿。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为抵押物,从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发包方的权利
(1)承包金的收取权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的作为使用承包土地的对价的费用。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过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只须向发包方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即可,无须另行交纳承包金。换言之,承包金是以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则应支付承包金。
(2)调整土地的权利
村集体是否拥有此项权利,视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体一般均有权对土地的分配进行调整,在规模经营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体甚至有权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体则不具有调整土地的权利。
当然,村集体调整土地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数集体领导人违背村民意愿的情况外,多数情况下是集体与村民共同的选择。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制度的困境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农业的经济结构、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阶段中释放出来的效率,但是它在运行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适应新形势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体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但是,集体究竟是指乡(镇)级、村级还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则比较含糊。这直接导致两个后果:第一,本来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发包方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承包方自觉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发包方到底是哪一级农民集体作出明确的规定,结果导致承包方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权的动机。少数干部凭借集体所有权,或任意摊派,加重农民负担,或任意处分土地,造成大量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或以权谋私,导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这已成为导致耕地严重流失,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即谁有权与发包方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这里又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是以农民个体还是农户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体是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打破这一界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的实现,危及公平原则的贯彻。
(二)合同关系不稳定
传统理论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自然拥有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在于:应该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我国《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农民集体”可以理解为全村农民人口,当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内。这样,村农民集体成员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如果农村土地的分配随着成员数量的变动而变动,频繁调整承包土地直接影响到政策的稳定和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农业用地经营中的短期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农民的耕地面积本来就已经非常有限,如果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不断调整,非要平均化,势必使目前超小规模的承包土地继续零碎化,不便耕作,影响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学技术的推广受到限制,经济效益下降。
(三)合同权利义务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谈判地位是不对等的,承包方几乎没有多少发言权,合同条款大部分由发包方事先拟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实上,农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赖于农村的土地,不得不对全部合同条款一一接受。承包经营合同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表现在:首先,几乎村集体作为发包方除了进行统一经营这样一些法律约束力较弱的义务外,几乎不负什么义务,而农户除了负有对于因为农地而产生的义务外还附加了三提、五统、两工等义务。其次,发包方拥有过大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农民肩负的承包义务过重,违约的事由范围也就过大,往往无法按时全部履行,发包方动辄以承包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挟。即使承包方没有违约,发包方也会以规模经营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价发包,或者以公共建设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却没有任何对抗的权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无法自由转让、转包、抵押,因为发包方是否同意成为承包经营权能否得以流转的关键。结果,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难以成为一项完整的财产权。
(四)权利义务不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纳国家、集体的税金、提留、承包费,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和义务工的约定,但对各个项目的数量却很少有明确的规定。村提留、乡统筹往往由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自行决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约。近年来,各地又因修建学校和地方公共设施,任意摊派集资,下达义务工任务,层层加码,形成所谓“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而负担重就重在统筹提留、义务工、集资摊派罚款上面,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更为严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数情况下,连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许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项完全由村社来规定,或者说由习惯法来规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担的义务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遭到侵犯。
随着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陆续到来和第二轮承包合同的续签,如何对原来的承包合同制度进行完善,实在是摆在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四、制度构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讨论,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物权还是债权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完全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应予以物权化。对物权化的思路我不反对,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万事大吉、不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范了呢?我认为,即使物权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排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设立作为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基本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规定取得的,需要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权利规定具体化。事实上,在承包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后,法院都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处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的基本法律。这说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其次,物权法过于僵化的缺陷需要灵活的合同制度来缓解。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差距甚大,地方条件的差异导致村民间的
利益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制度创新。不同的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适用于不同的地域,几乎没有一种模式是能够有效地适用于全国各个千差万别的地区的。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土地对村民的价值相对较大,村民对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愿望就较强烈,均田制就较符合人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第二、第三产业更吸引农村的劳动力,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关注土地制度的效率问题,因而规模经营就比较适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转让权和转包权。各种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实际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尽相同,对它们的共性纳入到物权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各自不同的部分应由合同制度来调整。
最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广泛性是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身份隶属性,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方义务的社会性等等,这是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的显著不同之处。这些特殊的特点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有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事关8亿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对这么广泛存在着的事项进行规范,任其游离于法律之外,法律与社会的缺口将会愈来愈大。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具体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土地所有人处分权的一个体现,理论上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发包的资格。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无疑有发包的权利,但也不排除农民集体将发包的权利授予他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有经营管理的权利,1999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也有发包的权利。我认为,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没有天然的对农村土地进行处分的发包权,但是经过村农民集体的授权,可以被委托行使对土地的发包权。如果法律不尊重农民集体的意愿就将发包权直接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势必造成非所有者对所有者的剥夺,有悖于社会的正义。
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可见,村民会议是农民集体行使发包权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不过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我们可以按照法律类推的方法,确定农民集体与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没有擅自发包的权利。这样一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就是委托代理的关系,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农民集体手中,可以避免农民在承包土地过程中被随意侵犯权益的后果。
承包方应为农村最小的经济核算单位-农户,而不是单个的农民个体,因为:第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种(《民法通则》第27条),没有法律的障碍;第二,以农户为单位,可以减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缔约、履行和监督成本;第三,农户成为一个整体承包经营土地,可以防止土地过分细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规模经营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劳均分还是按人劳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会议选择具体的分配方式,没有必要一刀切。
有权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劳动力,一般应是农民集体内的人员,集体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为承包主体。因为,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福利权,也是一种农民集体的成员权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实现。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体现了与一般不动产用益权设立合同的不同之处:承包方支付的对价一般比较低或者是无偿的,但是承包方经营所得的收益却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缴农民集体。如果农民集体以外的人与参与农村土地的分配,无形中与本农民集体的成员争夺本来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资源,这在人均农用地面积较少而非农产业有不发达的地方容易加剧人地矛盾。但毕竟农民集体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包括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非成员的人,只要这种决定是符合集体的利益并是集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保证发包土地给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行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起因是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条款过于模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一些任意条款,如果合同双方未就这些方面作出约定,就应径行适用任意条款。比如,法律可以规定承包方要缴纳的费用包括那些项目以及费用的总额不超过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发包方不得单方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针对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发包方过多的权利:
第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更完整的财产权。目前,承包方的转包权、转让权和抵押权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前景还不是很明朗。学术界对此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反映在物权法的制订上,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提交的《物权法草案建议案》虽然允许转包但禁止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而中国人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拟订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却对上述三种形式的处分毫无保留地给予允许.我认为,这两种立法建议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虑到经济富裕或贫穷地区的制度需求,并将其推而广之而去适用于全国,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比如,第一
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贫困地区的情况,土地依然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农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假若允许土地转让、抵押,容易出现少地或无地的农民,重演社会两极分化的悲剧;第二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那里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对土地流转的要求就比较强烈。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将土地处分权的规定作为任意性规定,通过合同法来规制,由当地的农民集体自由选择是否允许承包方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限制发包方任意调整土地的权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内,是否应当允许发包方对土地进行调整,也是制定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难点。一种看法认为,要真正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就要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种看法是,绝对的不允许对土地进行调整,在实际中很难办得到,应该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微调。其实,上述两种看法的矛盾实质上就是公平与效率的冲突。我认为,公平与效率都是法律考虑的目标,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的首要目标是公平,当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公平应优先于效率。换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较尖锐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更大,为了维护安定的社会局面进
行一定程度的调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平与否不成为一个首要的问题,如何使农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则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禁止调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选择。
第三,规范承包费的范围。我认为,应该将不是作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价的承包费部分从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农业税是每一个有农业收入必须向国家交纳的一种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的方式收缴,发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缴纳,但没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对乡镇政府的统筹费中完全属于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应由每一个享受公共服务的农户来分担,而不应将其分摊到承包户身上,因为作为公共产品的对价与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代价本质上不属于同一范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负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与乡镇统筹一样,都是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户来分担。但村提留里还可能包含一部分实质意义上的承包费,即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对价,这一部分承包费可以保留下来。
这里有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是:能否认为承包费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费不可与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种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纳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但在于承包费,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而是促进资源充分利用的杠杆,一般是低于市场价格的。甚至在有些农村,承包方根本无需交纳承包费。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也不宜将承包费等同于地租,因为农村土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所有,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还要交地租,岂不滑稽?
第四,赋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权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从事农业生产、粮食生产,但是发包方不能对使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过于狭隘。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则,承包方就会随意抛荒、撂耕,或者本应种植粮食作物,却种植收益高的经济作物,结果危害国家的粮食安全。为了顾及国家整体的利益,必须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种植范围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经营和生产自由,将利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太死。
3、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发生的变化。主体的变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换、转包、转让和继承等而退出原承包关系,新的主体加入承包合同;客体的变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调整或自然原因的减少或者增加;内容的变更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如期限、承包费、种植范围等的改变。承包经营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国家政策发生变动、发生如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等,适用一般合同的变更规则。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一定要谨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护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变更应加以以下两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转让、转包承包土地时不得超过最小经营规模。这是当今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农业法律制度,但我国的目前立法尚未对最小承包面积作出规定。我认为,该项最低耕种面积制度对于保证适度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绩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鉴。第二,恰当地确定承包土地转让价格的上限和下限。确定转让价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过度炒作和暴利行为,使受让人有力接受转让条件,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达;而价格下限的作用是为了充分补偿转让人的前期投资和预期收益。至于具体的转让价格可以由地方法规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合同的终止指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包括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三种情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言,当然也存在这三种合同终止的情形,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灭失的情况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而终止,在承包期限届满而承包方放弃继续承包时合同关系也不能持续下去。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将发包方的解除权严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违约的条件下,而不能让发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轻微违约-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费的情况下就动辄行使解除权,使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显失衡。比较公平的做法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发包方解除权的条件明确订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费达到一定数额和迟延时间达到一定期间,使用土地偏离合同约定的用途而破坏土地的肥力,或者闲置土地达到较长的时间。目前,承包方没有单方面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农民一旦成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终身务农,很难有从农业职业中解脱出来,不利于鼓励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其实,允许承包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还有助于减缓农村土地严峻的供需矛盾,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承包经营合同 篇7
转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将位于×××镇中心南路的×××宾馆转租给乙方经营,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合同。
一、转租内容:×××宾馆经营业务(含餐饮、住宿)。
二、转租期限:暂定五年零一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租金及支付方式:转租金每年 万元,乙方必须于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当年度的转租金。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将×××宾馆移交给乙方经营。
3.将宾馆内现有设备、设施、家具及其它一些零星物资移交给乙方使用(具体以《财产移交清单》为准)。
4.协助乙方办理各类经营所需的证照。
5.甲方如需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合同在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2个月后即告解除。对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剩余承包期内应交承包金总额的 计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依照法律及合同,自主经营×××宾馆。
2.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纳承租金。
3.负责办理各类证照,确保宾馆正常营业。
4.承包期内必须爱护甲方移交的财物,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5.负责承租期内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 整理 、维修及保养。
6.不得随意更改宾馆建筑结构及用途,如需小范围更改,必须先与甲方商量,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动工。
7.不得经营《营业执照》所确定的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如发生超范围经营业务,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8.承租期内,乙方保证依法经营宾馆,如有违法犯罪活动,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宾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