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常识,劳动合同管理常见问题
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或者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
除这两种情况之外,用人单位擅自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责任一律无效。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能否得到医疗补助费?可享受哪些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即丧失劳动力),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力),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即部分丧失劳动力),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在6个月内又录用的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否用续订劳动合同的办法?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6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对在原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但在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可以扣除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已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并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如何承担向职工的赔偿责任?
克扣职工工资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按照《违反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用人单位不能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其他单位在职职工中招录人员,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为全部赔偿额的70%。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应查验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可否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及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对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单位改变性质的,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否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对此,《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有规定。
1、合并和兼并都可以理解为“合并”。对企业合并,《劳动合同法》34条已作规定:“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新单位承继权利义务”。
2、企业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名称改变,《劳动合同法》33条已作规定:“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对以上两种情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计发经济补偿时,可以扣除在企业发生变化时已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建立由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并没有改变职工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性质。因此,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应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实现。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
1、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该职工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该职工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无需作经济补偿;由于劳动者进入新用人单位不是原用人单位安排的,故新用人单位也无责任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2、职工调动和转移工作单位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提出,并经协商一致的。劳动者要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于劳动者进入新用人单位是原用人单位安排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新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哪些责任?
按照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订立无效劳动合同,以及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订立无效劳动合同以及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以下损失:
(一)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立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产职费用25%的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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